监管部门对于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检查要点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一类重要的空气污染物,其排放的监测与控制一直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在线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VOCs在线监测设备在环保监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在线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检查时,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否需要安装联网
检查内容
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符合暂缓安装及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要求,已安装的是否验收备案。
注意事项
1、涉VOCs的排气口,排气筒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1.5kg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10000m3/h、30000m3/h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口,安装VOCs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低于上述标准的安装VOCs报警装备;
2、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3、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则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同时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4、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
5、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大于120℃,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6、验收报告是否有零点量程漂移监测、分析周期监测、示值误差、响应时间。准确度监测。
二、资质检查
1、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3、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系统分析周期:≤3min。
三、仪器安装时间、运行情况
1、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时间。自动监测设备长期故障、不稳定运行的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换代。
2、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污口名称。
3、近年以来该台自动监测设备产生超标异常数据次数,设备故障次数、故障原因的记录和分析。
4、原则上要求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系统。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将监测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道上;否则每个烟道或管道上都要分别安装监测系统。
四、排污许可证情况
设定的烟道截面积、排气筒高度、监测因子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登记的信息一致。常见问题为企业相关信息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不一致,例如覆盖的自动监测因子不一致,覆盖的排口数量不一致。
五、采样口
采样口位置具有代表性。采样孔的正确布置顺序为:沿烟气流动方向,依次布置气态污染物、温度压力流速、颗粒物采样孔。
常见问题:流速和颗粒物采样点位于烟道弯头、阀门、变径管处、弯道或前后直管段不足,手工采样口应处于采样断面下游。
六、废气采样单元
检查内容
1、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无玷污和堵塞现象,其加热温度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预处理精细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2)μm粒径的颗粒物。
2、采样伴热管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5°,管路无低凹或凸起,伴热管温度通常大于120℃。
3、反吹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4、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VOCS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注意事项
1、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玷污和堵塞。
2、采样探头加热温度不符合仪器说明书和标准要求。
3、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U型管段。
4、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5、伴热管温度过低。
6、反吹周期、时间、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
7、过滤器滤芯变色堵塞.
8、油水分离器设备是否不正常运行。
9、是否有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
七、各分析单元检查
1、催化氧化单元
(1)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装置,其转化效率应不低于95%。
(2)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2、烟气参数分析单元
(1)皮托管无变形,并与气流方向垂直,紧固法兰无松动,每月定期进行零点校准。
(2)氧分析仪定期校准,氧化锆加热温度按说明书设置。
(3)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K值、烟道截面积、速度场系数、量程与登记备案一致。
八、校准校验
检查内容
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VOC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VOC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3、至少3个月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VOC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4、当校验结果不符合准确度指标要求时,则应扩展为评估VOCS的准确度校正,直至达到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注意事项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的平均值:
1、<50mg/m3时,VOC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20mg/m3;
2、参比方法测量VOCS浓度平均值和排放限值均<50mg/m3时,绝对误差平均值应在±10mg/m3以内。
3、≥50mg/m3~<500mg/m3时,VOC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40%;
4、≥500mg/m3时,VOCS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
九、线路连接
检查内容
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正常连接。
注意事项
1、数据采集传输仪与自动监控仪器间加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信号处理设备(如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
2、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讯设备)之间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3、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产生并自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上述情况可能涉及数据造假。
十、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检查
检查内容
1、企业填报停产时是否产生较多异常数据(0值、恒值、无数据)。
2、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应符合逻辑。
3、无数据时是否为人为中断在线设备供电,导致超标时段无法正常采样。
注意事项
1、企业填报停产时产生较多异常数据情况时,需要仔细核对响应时间段内生产系统、污染治理系统应该停止运行。
2、查看停产前后数据分钟数时没有数据突然上升、突然下降的情况,是连续的数据。
3、若上述两点不符合应当仔细进行检查,谨防企业数据造假行为。
4、需要判断无数据时是否为人为中断在线设备供电,导致超标时段无法正常采样。
5、发现数据异常后可以从动态管控仪器使用调阅自动监控站房的视频监控,详细查找对应时段有无人员操作。
十一、数据检查
1、数据异常检查
(1)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2)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3)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4)企业产生超标异常数据后,有没有及时进行维护,有没有进行及时记录,有没有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
2、仪器参数设置检查
(1)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2)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3)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3、自动监控设施状态检查
(1)部分擅自停运或闲置。
(2)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3)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十二、定期维护
1、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每周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2、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的变色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3、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定期添加纯净水;
4、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5、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6、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7、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应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符合技术要求并且稳定后才可投入运行。
综上所述,监管部门对于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检查要点涵盖了安装联网及资质、
仪器安装时间、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情况、采样口和废气采样单元以及各分析单元检查等多个方面。通过全面、细致的检查,监管部门可以确保在线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VOCs排放的监测与控制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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